中国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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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农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中国农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7年12月13日中国农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会员,团结带领农业科技工作者,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国农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单位会员是学会的重要支持力量。学会通过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培育举荐人才,提供咨询评价服务,支持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等,促进会员成长和发展。

第四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按规定履行和享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凡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意愿并符合学会会员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学会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入会条件

1.普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从事农业工作5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2.资深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高学术威望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2)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对农业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及其他人员;

3)长期热心学会工作、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3.学生会员。大学专科及以上在校生。

4.外籍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中国农业,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海外)专家;

2)支持学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入会程序

1.自愿申请。在“中国农学会信息网”(www.caass.org.cn)上或其他途径填写《中国农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材料审核。学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批准入会。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学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批准,资深会员、外籍会员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颁发证书。向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入会条件

1.普通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发展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2.理事单位会员: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的农业科技社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学会等);科研实力较强,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的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农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全国性农业科技社团;科研实力强,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力大的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农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入会程序

1.自愿申请。在“中国农学会信息网”(www.caass.org.cn)上或其他途径填写《中国农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材料审核。学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批准入会。普通单位会员由学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批准,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颁发证书。向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参加学会的活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优惠。

5.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优先享有代表学会加入国际学术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出国考察活动;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优先被推荐参加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等工作;优先被推荐为“两院”院士、“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候选人;优先被纳入“中国农业专家咨询团”专家成员,优先被聘为各类评审、评价、咨询专家。

7.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单位会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4.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科技评价、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5.优先获得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教育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6.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项目和奖励的申报与推荐。

7.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理事单位会员及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可以向学会或所属分支机构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9.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宣传学会各项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学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协助发展个人会员。

3.为发展学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费

第十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

会费的使用接受学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00元/年,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免收会费。如按届交纳(5年),个人会员会费减半。

(二)单位会员

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

第十二条  学会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鼓励按届(5年)缴纳。

会费通过银行汇款或其他方式进行缴纳,由学会出具会费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章  会员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学会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学会学术交流处承担。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学会向会员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败坏学会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会员证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